入境摘要报关单 (ENS)
此规则主要是要求海运承运商在载货船舶进入欧盟之前,需提前 24 小时提交货物申报单,即《入境摘要报关单》或 ENS。
根据此规则,托运人应当在出口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截收之前至少 48 小时向承运商提交完整准确的装船须知 (SI)。装船须知必须包含所有提交 ENS 所需的数据(参见以下列举的元素),随后,承运商负责按时向欧盟海关提交电子版 ENS。
提单样本必须包含如下ENS必要元素:
- 发货人(要求完整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邮编、城市、国家等。如有EORI编号,请提供);
- 收货人(接受“To Order”。如不是“To Order”提单,则要求提供完整收货人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邮编、城市、国家等。如有 EORI编号,请提供);
- 通知人(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须提供完整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邮编、城市、国家等;如有 EORI编号,请提供);
- 集装箱号和封号;
- 准确清晰的货物描述;
- 包装数量和类型代码;
- 六位HS代码(必须一一对应);
- 危险品的UN代码(如果是危险品);
- 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代码(例如,现金、信用卡;仅在适用时提供)
如果未能遵守此规则,最严重时可能导致停止装卸货物,以及货流和供应链的中断。另外,海关当局将会向负责提交货物申报单的承运商和其他方强制征收罚款或其他罚金。